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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地盘不能坏规矩

 抢地盘不能坏规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日前出台。这标志着监管部门打开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走向市场的大门。可以预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将会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这个前景得到了众多营养保健食品企业的青睐,也吸引了跨国食品巨头抢占这块属于空白的市场。然而,有些知名跨国企业面对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一开始就采取了不光彩的手段。

 

  某些跨国企业,在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实行时,就已经大面积销售违规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这些企业视中国市场为全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最大机遇,为尽快获得商业利益,置我国相关法律不顾,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注册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尚未开始实施注册工作的情况下,擅自违规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今,这些以乳粉销售驰名的跨国品牌生产的、标注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甚至是“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配方粉产品,已在电商等渠道流通。

  

 

 

 这些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对注册的资质、办法、程序、周期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些企业根本没有对产品执行注册相关工作。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而这些营养配方粉产品只是在包装上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根本没有标注注册证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事实上,这些产品现在已经上市销售。由此可见,这些标注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营养配方粉,本身就是未经过注册的违规产品。

   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因此,取得产品注册证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境内企业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必要条件。显然,这些跨国大牌企业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可以想象这些跨国大牌企业的心态:一是办法还未执行,没人管得了我;二是我有大品牌,中国人信任我;三是先占地盘,老大就是我。但是任何市场行为,都必须以遵纪守法为前提。这些未经注册、没有保障的营养配方粉产品带给消费者的是安全隐患,带给监管者的是市场秩序的混乱,带给同行企业的是不正当竞争,带给自己的是因欺骗公众而引发的品牌缺失。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尚未面市即现污点,这样的行为必须查处。


 相关处罚规定 

 

  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现在离71日时间并不长,可以肯定,在违规销售的同时,这些声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会守法执行注册程序。且凭借这些跨国企业的品牌实力,完全有可能获得注册资格。但是,当前的违法行为必须停止。市场可以抢,但规矩绝不能坏。

内容来源:中国食品报